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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提醒告诫书
作者:  发布日期:[11-08-16 09:48:26] 点击次数:[]

 

铜地价检告诫〔 20112

 


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为了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的要求,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 2010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 2010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 20111号)精神,切实加强房地产市场价格监管,着力解决商品房销售中存在的标价混乱、信息不透明、价格欺诈等问题,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价格监督检查提醒告诫办法》之规定,对全区范围内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商品住房的价格行为特作如下提醒告诫:

一、明码标价,诚信经营

已取得预售许可和销售现房的商品房经营者,在未公开房源且未销售前,应当按行政管辖区域到同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每一套商品房价格,实行一套一标,并按照取得预售许可或者现房销售所确定的销售面积,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对外公示的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的项目、内容、价格应当与申报登记的相一致。在销售商品房过程中,需调整商品房价格或明码标价内容变动时,应重新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申报登记、监制。

各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向购房者重点标示如下内容:

(一)开发企业名称、预售许可证、土地性质、土地使用起止年限、楼盘名称、坐落位置、容积率、绿化率、车位配比率;(二)楼盘的建筑结构、装修状况以及水、电、燃气、供暖、通讯等基础设施配套情况;(三)当期销售的房源情况以及每套商品房的销售状态、房号、楼层、户型、层高、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四)优惠折扣及享受优惠折扣的条件;(五)销售地下停车位的,应标明每个在售车位的面积和销售总价;(六)销售存量住房,应标示房源具体区域位置、土地使用起止年限、结构、户型、房屋所有权证号、交易准入许可证号(或土地使用证号)、销售价格、代理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七)标示本单位服务监督电话和价格举报电话“ 12358”。

二、严格自律,依法经营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严格遵守《价格法》、《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贵州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等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依法经营,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销售商品房不明码标价;(二)未在交易场所醒目位置明码标价;(三)未按规定实行“一套一标”;(四)未一次性公开全部预售房源;(五)标示信息不全,没有按照规定内容明码标价、公示相关收费;(六)在标价和公示的收费之外加价、另行收取未予以标明的费用;(七)违反公平、公开、自愿选择原则,单独或者串通其他部门、中介机构强制或变相强制收费;(八)虚假折扣、虚假优惠,或者利用虚假信息、模糊语言、容易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九)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哄抬房价、价格欺诈和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等价格违法行为的,要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一)有不明码标价或未“一套一标”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处每套 5000元罚款;(二)有标识信息不全,在标识和公示的收费之外加价等行为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5000元以下罚款;(三)有价格欺诈行为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5万元以上 5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扰乱市场价格秩序行为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5万元以上 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 50万元以上 300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有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行为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 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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