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地区物价局网欢迎您 收藏本站 回到首页
首页 机构简介 领导介绍 政策法规 价格新闻 政务公开 价费文件 区内动态 行风建设 价格监督检查
首页 >> 地区物价局 >> 政策法规 >> 正文
贵州省价格条例
作者:  发布日期:[08-12-17 12:37:08] 点击次数:[]

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11)

    《贵州省价格条例》已由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 200311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431日起施行。                    

20031122
                                         

贵 州 省 价 格 条 例
 

( 2003 年11 月22 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规范价格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行为,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修订本省定价目录,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由省人民政府公布执行。
   
第五条   依法有定价权的政府部门制定或者调整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遵循国家或者国家授权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定价原则,实行集体审议价格制度;应当对成本进行调查审核或者对价格方案进行可行性研究;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制定或者调整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其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及有关方面的意见。
   
制定或者调整列入价格听证项目的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必须举行价格听证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举行价格听证会 30日前发布公告。价格听证项目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定价权限确定并公布。
   
制定或者调整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应当举行听证会而未举行的,价格决策无效。
   
第七条   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以及其他紧急情况期间,省人民政府可以对有关商品价格或者服务收费采取干预措施;紧急情况消除后,应当及时解除。
   
第八条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服务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管理和年度审验制度。
   
第九条   消费者普遍关注的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应当实行公示制度。经营者、收费单位或者代收费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或者公共场所公示商品价格或者服务收费的项目、标准、依据和价格举报电话。
   
第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在乡镇、村和城市社区居民中聘请义务价格监督员。义务价格监督员在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9 7 3 1 2 3 4 4 8 :
     
 
主 办:贵州省铜仁地区物价局    承 办:贵州省铜仁地区信息管理中心
 
 
管理员邮箱: admin@tr12358.gov.cn电话:0856-5200382
 
 
铜仁地区物价局版权所有